司法保障经贸合作的“山东路径” |
本报记者 闫继勇 文/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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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青岛海事法院正在审理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
导读
自2018年6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上宣布中国政府支持在青岛建设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来,为适应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互联不断升级的新形势,山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按照“经贸示范、法律先行”的思路,积极探索经贸合作示范性法律服务新路径。据统计,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山东法院共审结一审涉外商事案件489件,审结一审海事案件3217件,审结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90件,案件涉及五大洲4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一带一路”和“上合示范区”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高效审理跨境商事纠纷
香港注册登记的长兴企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公司)向新美泰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泰公司)购买越南产橡胶一批,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了标的、质量、价款、装船日期、违约责任等。同时,与青岛金永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保函,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直接向违约方的担保方和交易方起诉,由违约方及其担保方共同承担责任。涉案橡胶装船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装船时间一个月左右,期间长兴公司多次询问船期,并催告交付货物。货物装船及到港后,新美泰公司催促长兴公司付款买单,长兴公司回复称新美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供货,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新美泰公司退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与新美泰公司多次在聊天记录中询问船期,新美泰公司始终未向原告披露实际装船日期,货物到港后仍未向原告披露提单信息,且迟延日期过长,故原告享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法院遂判决被告新美泰公司向原告长兴公司支付违约金172620美元,并返还保证金22155美元,被告青岛金永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东南亚地区自古就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重要的橡胶进口地区。但近年来,国际橡胶市场价格波动巨大,产生了许多跨境商事纠纷。如何遵循“共商共建共享”的指导原则,准确、高效地审理涉“一带一路”案件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交易程序相对复杂,跨国转运存在不确定性,单方违约甚至双方违约的情况屡有发生。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正确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审视买卖双方的履约情况。
保障投资人股东知情权
荷兰注册登记的帝斯曼食品配料中国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斯曼公司)持有烟台安德利果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利公司)18.95%的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以及《烟台安德利果胶股份有限公司修订之章程》第121条的规定,安德利公司应在各日历月及各会计季度结束后12个工作日内按照帝斯曼公司的要求提供为帝斯曼公司合并报表之目的的月度管理报告和季度报告。自2017年1月起,安德利公司提供给帝斯曼公司的月度管理报告相比此前的报告均存在明显的重大缺漏。今年8月份,安德利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自2017年7月起不再向帝斯曼公司提供月度管理报告和季度报告。帝斯曼公司主张安德利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股东知情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安德利公司按要求提供月度管理报告。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帝斯曼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为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事项,被告安德利公司登记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故本案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及安德利公司章程第121条的规定,帝斯曼公司有权要求安德利公司每月向其提供相关财务会计报告。
安德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帝斯曼公司为荷兰注册的一家企业,荷兰属于“一带一路”到达的终端国家之一。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更多的外国投资进入我国企业,保障投资人的股东知情权尤为重要。本案的审理依据是我国合同法和安德利公司章程,判令安德利公司按公司章程要求向帝斯曼公司提供月度管理报告,充分保障了外国投资人股东知情权,有助于吸引外商投资,推动经济增长。
运用“东方经验”调解
2015年9月,由原告巴基斯坦籍居民饶·库拉姆·沙赫扎德投资,被告刘小云作为唯一股东注册了山东云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饶公司)。原告向被告汇款共计184175元作为投资,并口头约定云饶公司的全部收益归原告所有。但当云饶公司正常经营并有盈利时,被告拒绝原告查看云饶公司财务账簿,拒不支付原告的投资收益及投资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小云返还投资款及相应利息,由云饶公司对投资款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云饶公司将全部投资收益返还原告,由刘小云对投资收益的返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双方明确了法律关系,归纳了争议焦点,在查明相关事实、厘清双方责任的前提下,主持双方达成调解,由刘小云给付饶·库拉姆·沙赫扎德10万元,最终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巴基斯坦既是“一带一路”成员国,也是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与我国关系密切。本案为股东出资纠纷,原告所主张的投资及成立的目标公司均在我国,因此我国对本案有管辖权。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它不仅能快速解决案件,还有利于缓和矛盾。在涉外案件审判中适用调解,更能够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有利于维护国内外双方当事人的“友谊”,促进投资经贸的良好发展。
建立司法互惠关系
被申请人尹某向申请人韩国籍居民崔某借款8000万韩元,后申请人于2017年在韩国水原地方法院起诉。2017年7月20日,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尹某向申请人崔某支付8000万韩元及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因被申请人长期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且其主要财产均在中国,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的判决。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被申请人十年前即来到我国,其经常居所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涉案民事判决系韩国水原地方法院对当事双方的借贷关系作出的判决,承认该民事判决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该民事判决。
【典型意义】
韩国是“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参与国家,其“新北方政策”积极回应我国“一带一路”建设。韩国与我国虽然未订立包含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双边民事司法协助协定,但是,在司法实践领域基于互惠原则积极推进我国同韩国法院之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意义重大。本案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判决,对今后促进两国之间继续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双方的判决、裁定具有开拓性意义,必将有利于加强对境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鼓励、支持和引导韩国资本积极参与我国开放型经济建设。
化解连环诉讼风险
因新加坡船东违约一船两卖,利比里亚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天际国际集团公司于伦敦仲裁前主动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30万吨马绍尔群岛籍油轮——尼莉莎(M/V Nerissa),请求责令提供500万美元担保。青岛海事法院依法将该轮扣押于青岛。该轮原定计划于青岛卸下13万多吨原油后,继续前往天津卸剩余的17万吨,如无法如期前往天津卸货,将产生3万美元/天的滞期费,且将导致交付迟延、工厂停产。
为避免损失扩大,防止引发连环纠纷,承办法官大胆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七条的特别规定,长途跋涉四次登轮,远隔重洋多方协调,成功促成当事人和解,放弃伦敦仲裁,准许外轮前往天津卸货,并同意继续履行原船舶买卖合同,将该轮卖给申请人,解除对该轮的扣押,一揽子解决所有纠纷。
2019年3月11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2019)鲁72财保108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将“尼莉莎”轮扣押于青岛港。4月9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2019)鲁72财保108号之一号民事裁定,准许“尼莉莎”轮继续营运,完成自青岛港经天津港至秦皇岛港的航次,将“尼莉莎”轮继续扣押于秦皇岛港,并于当日发出(2019)鲁72财保108号之一号扣押船舶命令,于4月20日将该轮继续扣押于秦皇岛港。4月25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2019)鲁72财保108号解除扣押船舶命令,对该轮解除扣押。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青岛海事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在扣押外轮后准许船舶继续营运,依法保护了外国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该案的处理,为“一带一路”沿线和“上合组织”国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避免了巨额损失,化解了连环诉讼风险,赢得了赞扬和尊重。新船东特意将船名更名为“尊重”(RESPECT),给予中国法官和中国法治崇高的敬意。
记者观察
积极探索 勇于实践
近年来,山东法院积极探索经贸合作示范性法律服务路径,主动作为、靠上服务,为“一带一路”和“上合示范区”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山东法院共审结一审涉外商事案件489件(含涉港澳台案件),审结一审海事案件3217件,审结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90件,案件涉及五大洲4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2018年,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的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诉西达克凌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入选了全国法院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服务措施,山东法院立足审判实际,不断创新审判管理机制。推进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为中外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交纳诉讼费、信息查询、预约法官等自助服务;制定《关于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能保障青岛西海岸新区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自贸区建设的意见》,指导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制作中英文版《涉外商事案件诉讼指南》和《涉外商事案件举证指引》,向中外当事人提供指引、宣传法律;东营、潍坊中院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仲裁司法审查体系和工作流程,与仲裁机构建立了定期联系和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了裁判标准、统计分析等信息共享。
为及时有效保障“上合示范区”发展,满足示范区所在地胶州市辖区涉外民商事纠纷逐年增多的需求,山东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增加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并于2019年3月29日获得批准。目前,“上合示范区”法律服务保障中心和“上合示范区”涉外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已经挂牌成立。此外,青岛中院在“上合示范区”设立了涉外审判巡回法庭,为涉“上合示范区”案件开通“绿色通道”。2018年8月,青岛中院还联合外省市20个法院签署了《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建立委托送达、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协调等协作机制,为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山东法院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先后开展了关于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自贸区建设等问题的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或规范性意见;制定了《关于海域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管辖的意见(试行)》,并在全国“生态环境法治保障”主题活动中获得“制度创新优秀事例”奖;根据最高法院的部署要求,完成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建议稿和民法分则涉外编的撰写。同时,山东法院还进一步加强与海关、工商局、贸促会等单位的沟通联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先后发布了多份中英文双语版的涉外商事审判白皮书、海事审判白皮书,公布海事典型案例,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