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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企业家个人担保 护航民企健康发展
2019年10月31日
规范企业家个人担保 护航民企健康发展
——浙江舟山中院关于民营企业家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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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2019年1月至7月商业银行起诉民营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情况
图二:民营企业家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情况

 核心提示:民营经济是浙江发展的最大亮点之一,是推动浙江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为促进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扩大经济总量、增加财政收入、保持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发展过程中,民营企业普遍遇到过融资难题。为获得贷款,许多企业家对商业银行向民营企业发放的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因一些民营企业发展遇阻,导致部分企业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个人、家庭财产被冻结拍卖,家庭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为此,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19年1月至7月全市法院审理的涉民营企业家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民营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研分析。

 一、基本情况

 1.银行要求民营企业家提供担保成为常态

 民营企业向商业银行提出融资需求后,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贷前调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银行主要根据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综合判断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并据此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实践中,绝大多数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在办理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贷款时,无论公司信用等级高低,都会一刀切地要求民营企业家出具担保函或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公司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19年1月至7月,舟山全市法院审理商业银行起诉民营企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08件,标的额达27.12亿元,原告涉及银行14家,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其中农业银行舟山分行起诉37件、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起诉12件、舟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起诉11件、浙江稠州村镇银行起诉9件、建设银行舟山分行起诉7件、其他银行起诉32件,被告均有担保人(见图一)。

 2.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人员范围不断扩大

 加强主动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实现稳健经营的基石,为规避和分散不良贷款风险,商业银行信贷人员除了要求民营企业提供不动产抵押外,还将民营企业家的配偶、子女甚至亲朋好友等一同拉进连带担保责任圈,尽可能扩大担保人员范围。根据统计数据,上述108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2名以上自然人提供担保的就有91件,占比84.26%;有1名自然人提供担保的仅有12件,占比11.11%;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有5件,占比4.63%,被告人数最多的达到10名(见图二)。

 商业银行通过扩大担保人员范围,将民营企业与企业家牢牢拴在一起,使股东有限责任异化为企业家的无限责任。如某船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向商业银行借款,公司控股股东邬某不仅分别以个人、配偶、儿子所有的房产作为抵押,同配偶一起与银行签订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还以他自己为法定代表人的另外2家公司的不动产作为抵押,为1.64亿元的银行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3.民营企业家担保金额大、协调处理难

 商业银行在信贷风险管理过程中,一般对借款的民营企业审核较严,而对保证人要求较松,往往导致贷款呈现“对象集中、金额集中、担保集中”的状况。如以王某名下的企业、关联企业为被告或担保人的案件有20件,标的额达12.18亿元。因民营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差,一旦现金流断裂被某家银行起诉后,其他银行会担心企业财产被他案分配而纷纷起诉,形成“墙推众人倒”的局面。暂时性的资金周转不良也可能导致民营企业陷入无法正常经营的地步,风险也随之延伸至担保网络的各个节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以及其他担保人的个人财产均可能被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如以张某为法定代表人的5家企业被商业银行起诉案件达25件,这5家企业既是贷款人,又互为担保人,待协调事项盘根错节、千头万绪,短期难以处置。由于贷款规模过大,部分企业已无偿还能力,导致张某及其配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原因分析

 1.银企信息不对称导致银行风险偏好较低

 民营企业的财务信息基本上是内部化、不透明的,对外信息也较为分散,商业银行很难通过一般渠道获得足够详细的信息,也缺乏足够的方法手段对企业提供的授信主体资格、投资项目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要了解企业的真实还款能力成本太高,甚至无从下手。对商业银行而言,要求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甚至其家庭成员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既简化了贷款审核流程,也减轻了贷前调查压力。至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规定的作为还款来源的企业产品、管理、内控、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银行也缺乏人力物力去做详细的尽职调查,实践中尽职调查大多也仅作为参考因素。此外,民营企业往往处于发展阶段,可抵押质押的资产不足,个人担保的介入可以减少商业银行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制约违约行为的发生,有效降低民营企业的实际违约率,这也促使商业银行添加个人担保人。

 2.监管考核不够合理导致信贷责任过重

 监管部门制定的部分监管政策不够科学合理。比如,既要求商业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又不得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利率,同时还要求商业银行防控风险,控制不良资产上升,这明显不符合风险与收益正相关的市场规律,很难同时实现。在此压力下,商业银行只能不断强化风险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不良贷款责任承担比例、经济赔偿标准,导致对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非常严苛。如有的商业银行规定,由于贷前调查不实而造成贷款形成不良的责任人,实行在岗清收、预赔偿制度,在岗期间每笔、每岗、每月扣发相应工资,直至清理收回。因此,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对民营企业信用贷款存在畏难情绪,不敢贷、怕追责,转而要求民营企业家、控股股东及其亲朋好友提供担保,便成为更好地控制呆账、坏账的理性选择。

 3.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不够规范导致违约率较高

 有的民营企业重生产而轻管理,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记录较为混乱,有的白条入账、随意支取,财务监督形同虚设。有的民营企业为家族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没有分离,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出现混同,二者难以分割。有的民营企业资产负债率已经很高,或是有大量的民间借贷,不符合授信条件,但为了能获得更多贷款,便让其他信用额度较高的人作担保。有的民营企业不顾投资回报难、还款来源存疑等实际问题,仍盲目扩大经营规模,超额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有的民营企业在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后,通过关联企业账户资金往来方式将贷款资金转出,挪作与申请用途不符的其他用途。以上种种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的行为及所带来的经济、道德风险,导致民营企业贷款违约率偏高,进而造成商业银行放贷存在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三、对策建议

 1.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

 商业银行要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更多地依托企业良好的市场竞争能力、财务状况等,发放更多的无担保、无抵押贷款。要深化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创新保险产品,优化银保合作业务流程,充分发挥保险的增信分险功能。银保监会可鼓励、指导商业银行业在加强风险识别判断和提高风险管控水平的基础上,不断降低对担保的依赖。财税部门要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对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给予适当补偿,实现鼓励商业银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平衡。

 2.建立有效信用信息网络

 民营企业的外部信息丰富广泛,包括纳税、信用、诉讼、进出口贸易、仓单等各类经营信息,分布在不同的部门。政府部门可构建完善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水电气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清除银企信息不对称壁垒,为商业银行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商业银行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对民营企业信用进行精准“画像”,逐步摆脱对抵押、担保等辅助增信手段的依赖。

 3.实现依法审慎规范经营

 对民营企业来说,要想解决融资难,最关键的是要聚焦主业、聚力创新,瞄准未来产业发展趋势和市场发展需求,进一步整合和完善产业链,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不断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与此同时,还要建立规范的符合现代企业经营理念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主动做好信息披露,并加强自身财务约束,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资产负债率过高的民营企业要尽快补充资本、降低过度借贷,通过转让部分资产、业务改善自身财务状况,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

 4.完善监管考核激励机制

 监管机构的政策要尊重市场规律,允许商业银行收取风险溢价,适当提高对民营企业信贷利率浮动比率,形成“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应完善相关考核机制,要求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银保监会要严肃查处放贷中存在的不合理条款、要求和做法,督促引导商业银行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制度的行为,免予追究信贷人员的责任。

 (课题组成员:王雄军  倪思思  陈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