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巨人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诉广东南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合同纠纷案
(2018)粤0106民初2170号
一、当事人和代理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原告:深圳市巨人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南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卢志阳,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如椰,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柳州市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佛山珠江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文化演艺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二、案情简介
2017年,原告与波兰诙谐爱乐乐团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对该乐团大陆演出独占代理。因原告所代理的波兰诙谐爱乐乐团没有营业性演出资格,便将其的三场演出交由被告运营,遂被告同南昌市、柳州市、佛山市的剧院洽谈签约,演出费用分别为98000元、98000及12000元。对此,原告认为其口头委托被告与剧院签约并代收款,被告需按约定保底支付演出费316000元。被告有异议,认为其是向原告购买上述三场演出,并已支付136000元演出,原告也据此开具相应的发票,双方不存在欠款,更不存在兜底付款的问题。三位第三人均认为其是与被告签订演出合同,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经协商无果,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316000元,并承担财产保全费、诉讼费。
被告及其代理人辩称:
1. 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委托关系。原、被告之间既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也从未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委托关系。同时,被告与本案第三人之间所缔结的演出合同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均以自己的名义签署的。
2. 原告诉状中存在虚假陈述,请求法庭重视并依法予以处理,具体体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316000元的费用,实际上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136000元,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因该笔费用的支付已经结算完毕。
3. 原告所代理的波兰诙谐爱乐乐团自身没有营业性演出的资格,故将该演出的权利转售于我方,双方已结算完毕,且原告已据此开具正式的发票,双方不存在欠款的问题,而原告在陈述当中故意隐瞒了该事实,作出了虚假陈述。同时,原告诉称口头委托被告治谈签约并代收款,且保底向原告支付316000元没有事实依据;若如原告所诉,被告作为受托人,代理过程中既无代理费,又无利可图,还需向其支付差价,显然有违生活经验法则。从法律层面来讲,委托代理不存在兜底付款的问题,因此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
审判结果:(被告胜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06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评析
本案焦点:1. 原被告之间是否为委托合同关系;2. 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316000元是否应得到支持。代理人认为,本案原告在收取被告支付的136000元后,仍然主张被告支付其316000元,若如原告所诉,被告作为受托人在与其往来中,非但无利可图,还需向其支付款项,显然有违常理,亦与原告所称双方属于委托关系相互矛盾。同时,原告称被告承诺向其保底支付316000元,对此并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此外,原告在起诉时隐瞒收取被告支付的136000元的事实,亦有违诚信。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316000元理据不足,被告表示向原告支付136000元系出演采购费用更为可信。
——卢志阳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