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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杨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19年10月15日

陆某杨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6)粤0105民初8700

一、当事人和代理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原告:陆某

委托代理人:杨玉新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如椰,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第三人:黄某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二、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0日黄某代杨某向陆某借了10万元钱,但实际交付的只有94000元。黄某多次催要未果。到2015年8月10日杨某向黄某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借款为10万元,并重新约定借期为2015年8月10日-2016年5月9日。后因杨某一直未向黄某还钱,黄某于2016年10月11日将借款债权转让给陆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了杨某。因杨某迟迟未还款,陆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偿还本金10万元和从2015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告及其代理人辩称: 

2015年5月10日被告与第三人达成口头协议说,由第三人出借10万元给被告,借款期限15天。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归还,2015年8月10日被告向第三人出具了借据,明确借款金额为10万元,重新约定借期10个月,自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2016年10月11日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第三人将对被告的10万元借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书面告知被告债权转移。本案借款行为真实有效,第三人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原告与第三人的债权转让也是合法有效的,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息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审判结果:(告胜诉),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05民初8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94000元,并从2016年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给原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评析

本案焦点:1. 借款的本金为10万还是940002.杨某是否已经向黄某归还借款。代理人认为,根据银行转账凭证和杨某出具的借条,杨某黄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是真实有效的关于借款金额,根据转账凭证以及陈述的月息六分的约定加上黄某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以现金方式向杨某支付了借款6000元的情况下只能认定杨某黄某之间实际发生的借款数额为94000元。再者,根据杨某黄某之间微信聊天记录、黄某2016年4月28日是有请杨某吃饭的事实、杨某有到黄某宿舍住宿的情况,再结合杨某黄某之间朋友关系的情况考虑,杨某很可能从黄某处偷拿出借条杨某仅凭借条便主张已归还借款,难以认定。综上,陆某主张的杨某欠付黄某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

    最后,黄某将其对杨某的借款债权转让给了陆某,并通知了杨某,因此,该债权转让依法对杨某发生法律效力。现陆某要求杨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借款本金应按94000元计算,利息方面考虑到微信中提到的“2月至7月的息了他在催我”,认定杨某应从2016年2月1日起计付利息给陆某陆某主张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对比杨某主张的约定月息六分,对主张的计息标准予以支持

 

 

——杨玉新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