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某诉陈某一、陈某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粤0606民初8020号
一、当事人和代理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原告:卫某
委托代理人:杨玉新,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一、陈某二
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铭驰物业中介服务部(铭驰中介)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二、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2日卫某通过铭驰中介向陈某一、陈某二(陈某一委托代理人)购买一房屋,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后卫某按合同约定向陈某一支付了10万元定金,2017年3月13日陈某一也出具了收取定金的《收款收据》。2017年4月10日陈某一收到越秀支行80000万元的《同贷书》,按合同约定应为卫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陈某一一直未办理。2017年5月8日铭驰中介向陈某一发《催告函》,催促其办理过户。2017年5月16日卫某也委托杨玉新律师通过《律师函》进行催告,但陈某一仍未为卫某办理过户。万般无奈之下,2017年5月25日卫某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一陈某二共同返还原告双倍定金20万元及支付原告因本案所支付的按揭费6400元,并共同承担本案所产生的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陈某一收到法院传票后,以卫某向银行申贷时虚报房屋买卖成交价构成违法违约为由提起反诉。
原告及其代理人辩称:
本诉:2017年3月12日,卫某在第三人铭驰中介介绍下,与陈某一、陈某二签订《房屋买卖合约》,约定由卫某以1218000元购买陈某一一房屋。签约后,卫某按约定支付100000元定金给陈某一,并已准备好资金以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但陈某一、陈某二至今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导致房屋买卖至今无法进行。在卫某发函催促后,陈某一、陈某二仍不履行相关义务,两人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严重侵犯了卫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卫某的诉请。
反诉:针对陈某一反诉,卫某答辩称:卫某是按照中介公司以及按揭公司的要求提供材料给银行,并不存在陈某一所称的虚假骗取行贷款,而且银行放贷不仅是看双方签订合同的房价标的,还综合考虑卫某的收入情况、房屋所处地段的市场价来综合放贷。不同意赔偿陈某一损失,且陈某一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因此受到损失。
审判结果:(原告胜诉),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606民初8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和被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评析
本案焦点:谁是违约方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代理人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案《房屋买卖合约》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其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根据相关证据可以确认陈某一对以房屋成交价1350000元向银行申请贷款这一事实是知情且同意的。根据美泽按揭公司员工陈述,其提交给银行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复印件,上面签名非卫某、陈某一本人所签,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对卫某、陈某一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买卖双方及美泽按揭公司恶意串通、虚报成交价,意图获取更高贷款,其行为损害了他人利益,该虚报成交价的行为无效,买卖双方对该无效行为均有过错。陈某一称卫某单方骗取银行贷款,显然不合理。
再者,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约定,银行是否放贷及放贷金额多少并不必然导致卫某不能支付购房款,陈某一拒绝过户理由不充分,构成违约。
综上,本案违约方系陈某一,应由陈某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的责任。陈某一反诉请求卫某赔偿损失10万元理据不足。
——杨玉新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