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许某等犯寻衅滋事罪案
(2016)粤0112民初770号
一、当事人和代理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公诉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杨玉新,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寻衅滋事罪
二、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5日晚上,被告人许某与朋友在广州市黄埔区一楼门前烧烤,梁某以烧烤油烟过大影响其生活为由前往理论并与被告人许某等人发生言语冲突,在梁某用脚踢翻烧烤炉后,双方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双方均有损伤,损害物品若干。后许某的妻子柯某报警,民警到场后将相关人员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还当场査获参与打斗双方所使用的菜刀2把、木棍1根。2016年5月3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许某等人聚众斗殴案立案侦査,同日被告人许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许某与参与打斗人员达成和解协议,均表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保证以后和陸相处,不再发生言语冲突事件。
被告及其代理人辩称:
1. 本案系邻里纠纷所引发,被告人许某案发时系出于保护家中妇女儿童而参与打斗,情节显著轻微;
2.案发后被告人许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与对方达成和解;
3. 被告人许某无犯罪前科;
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许某免予刑事处罚。
审判结果: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12刑初77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虽未采纳监护人的辩护意见,但对被告人许某进行的从轻处罚和宣告缓刑。
三、案件评析
代理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许某因邻里琐事与他人引发争执,不冷静处理,反而逞强耍狠,在案发时首先动手殴打他人,且在第二次打斗中还持菜刀参与,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但是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再者许某案发后与其他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相互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再加上本案的社会矛盾已经化解,许某无再犯罪的危险,对其使用缓刑不会在其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对其从轻并处缓刑。
——杨玉新律师(供稿)